明政发〔2017〕91号
关于印发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认定管理办法及支持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办法和制度逐步完善,规范培育工作行为,现将《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2.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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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附件1
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提升农业智慧化、电商化、品牌化、标准化和市场化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今后“谁来种地”和“地如何种”的问题,着力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按照《农业部科教司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和省农委下发《黑龙江省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特制定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培育农业产业带头人、专业服务人、一线生产能人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第四条 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由“种得好”向“销得好”转变问题,大幅度提升农民技能水平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快速形成。
第五条 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农民学习规律”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文化程度、生产规模、个人意愿、技能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及是否参与“美丽乡村”创建等。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等工作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育等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县农广校负责。
第二章 遴 选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专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八条 遴选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从事农业生产,有接受培训迫切意愿,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社长、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及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优先接受培训。
4.生产规模:产业收入不低于农民进城务工收入。生产经营型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专业技能型年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社会服务型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
5.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认定标准。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
(1)种植业:①粮食作物类:年种植面积100亩以上。②经济作物类:年蔬菜种植面积30亩以上,杂粮种植面积及经济作物种植面积60亩以上。
(2)养殖业:①生猪产业: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②肉牛产业:年存栏肉牛20头以上。③肉羊产业: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④家禽产业:年出栏家禽200只以上。
2.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有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年度从事相关技能生产不低于10个月。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协管员、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全科农技员、农机驾驶和维修人员等。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填写并递交《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年收入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上报;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报至县农业局。
3.评审认定。县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选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审、认定。
4.公示公布。县乡村三级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考试合格后由日本一本道高清无码AV|最新高清无码专区|在线观看中文字幕DVD播放颁发培训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实行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业产业发展、目标完成和参加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以及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个人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明水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幅度提升农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按照《农业部科教司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和省农委下发《黑龙江省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将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享受种子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补贴、畜牧补贴、林业补贴、农业保险、金融扶持等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主推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达到100%。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新型职业农民领办、新办的农业生产基地,在土地整理和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上优先给予立项和扶持,同时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从事农业生产。
第五条 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金融信贷支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业农村,探索开展农村合作式、互助式金融试点,规范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组织。
第六条 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优先,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培训交流活动,并实行免费或补助,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平台。
第七条 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八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示范基地创建。
1.对创建500亩以上示范基地,由县政府负责配建智能化设施,无偿并入全县智慧农业大数据中心。
2.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基地,县政府负责协调金融部门为基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3.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基地,县政府在相关农业项目上重点扶持,并协助经营者争取国家、省政策扶持资金。
4.对创建一定规模示范基地,县政府负责协调省、市农业科研单位,组建技术专家团队,县级技术人员常年包抓基地,为基地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技术保障。
第九条 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业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等。对新型职业农民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和续展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明水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